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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五十三章 正义不会缺席 - 第1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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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凌迟在宋代并非法定之刑,但偶尔会被用来对付穷凶极恶之辈。不过,宋朝凌迟的行刑方式,倒不是明清凌迟那种“寸而磔之,必至体无余脔”,而是“先断斫其支体,次绝其吭”,但这也已经非常残忍了。

    一向仁厚的赵祯为什么会下这道凌迟之刑,而且并没有为后世诟病,那是因为荆湖一带杀人祭鬼,实在残忍至极。

    湖外风俗,用人祭鬼,每以小儿妇女,生剔眼目,截取耳鼻,埋之陷穽,沃以沸汤,糜烂肌肤,无所不至。”

    直至南宋后期,还有荆湖地区的地方官发布了“杀人祭鬼禁约”:“访闻本路所在乡村,多有杀人祭鬼之家,平时分遣徒党,贩卖生口,诱掠平民,或无所得。则用奴仆,或不得已,则用亲生男女充代,脔割烹炮,备极惨酷,湘阴尤甚。……如有违犯,不分首从,并行凌迟处斩,家属断配,家业抄籍充赏。”

    请想象一下:当这些报告“杀人祭鬼”恶俗的奏疏送达御前,如果你是赵祯,你会不会感到愤慨?内心有没有生出一种试图以重典惩治之的冲动?我相信,赵祯应该是深深震惊于“杀人祭鬼”的野蛮行径,才愤然下诏:“如闻荆湖杀人祭鬼,自今首谋若加功者,凌迟、斩!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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